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22-11-22 11:35 来源 : 广东省教育厅
现将《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监事会、依法制定的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地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专业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设课程分为器乐类、声乐类、舞蹈类、戏曲戏剧类、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申请开办包含上述类别课程的培训机构,应分别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器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器乐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器乐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器乐类一对一培训、集体班培训等,应开设视唱练耳与乐理等基础课程。
第十二条 声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声乐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声乐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声乐类一对一课程、音乐启蒙班、合唱班、美声演唱、民族歌曲演唱等基础课程;
朗诵、播音主持、编导等专业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参照声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舞蹈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舞蹈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舞蹈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基本形体训练、古典舞、芭蕾舞、民族舞、现代舞、爵士舞、街舞等基础课程。
第十四条 戏曲戏剧类(含戏曲曲艺、戏剧等)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戏曲戏剧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戏曲戏剧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地方剧种及非遗文化方向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限制;
(四)戏曲戏剧类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唱念功及表演基本功、基功及做打功、群体表演等基础课程;
(五)安全教学管理方面,除培训场地基本设施外,教授基功及做打功课程,需配备相应安全护垫,教授高难度动作还应配备相应安全协助人员协助教学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美术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美术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素描、写生、书法等基础课程。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管理人员,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校外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应在疏散走道、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培训场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学资质、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十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自编教材,所有培训教材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采用自编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得晚于21:00,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类培训名义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培训机构开展线上业务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培训机构通过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开展培训业务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对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其设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内容与本设置标准不同的,以本件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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